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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包公的人类学思考

1999-05-06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包公是中国最有名的清官。今年的包公千岁宝诞,值得很好纪念。

“清官”二字合为一

词,有人说“查正史记载,始见于《清史稿》”(上海《文汇报》1978年11月25日),但明代李贽《焚书》卷四《杂述·因记往事》文中已有“彼为巨盗,我为清官”之说,将清官与巨盗对称,乃清明、清正、清廉之意。而金代元好问(1190-1257)《薛明府去思口号》一诗中更早已有清官一词:“能吏寻常见,公廉第一难。只从明府到,人信有清官。”从“清官”一词产生和流传的时间来看,与包拯(999-1062)关系甚大,似乎可以说是包公清官故事流传之后而盛行的。于此亦可见包公影响之大。

包公为什么会成为最有名的清官呢?

首先他为官清正,执法如山,铁面无私,不畏权贵,廉明公正,是非常突出的。《宋史》卷316的本传虽短却很有分量,记述了当时老百姓对他的赞颂:

“拯立朝刚毅,贵戚宦官为之敛手,闻者皆惮之。人以‘包拯笑比黄河清’。童稚妇女亦知其名,呼曰‘包待制’。京师为之语曰:‘关节不到,有阎罗包老。’”

于此可见,当时人的口碑,已将他比为“黄河清”之清官,天下少有,只可比为神佛“阎罗王”了。如此清廉、清正、清明,已成为民众理想中的清官。这实际上已将包公神化了。

民间文学的口碑,实在比任何高大的石碑都要伟大而不朽。

包公之所以有名,与民众的口传文学的口碑赞颂,有极大的关系。正是民间口碑文学(谣谚、传说故事、曲艺说书、话本小说、地方戏曲)使包公流芳百世。

“包拯笑比黄河清”、“关节不到,有阎罗包老”等民间谣谚之传,使男女老少甚至“童稚妇女亦知其名”。在宋金时代当时即已广传。

元代之包公戏、包公传说、说书话本、小说等等赞颂包公的作品非常盛行,明代更发展为各种传奇地方戏以及上百卷的小说话本《包公案》,清代又发展为《龙图公案》、《三侠五义》、《七侠五义》等长篇小说,至今除许许多多地方戏中的包公戏之外,人们还在传说着许多小说、戏曲之中和之外的包公故事传说。

民间传说是一种民众口传的历史文学。它以历史的面貌出现,却用文学形式塑造人物的典型形象,在流传之中,已作了艺术典型化的加工。

一方面,包公的传说中有一些是包公本人的历史故事,这些在《宋史》本传中有所记载,如说包拯打开官衙正门,打破过去“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”之陈规,使告状的人可以进入大堂“至前陈曲直,吏不敢欺”。这是赞其亲民。

又如“割牛舌”案之明断,这是包公故事在正史中之仅见者。在宋《折狱龟鉴》卷7,百回本《龙图公案》(明)中亦有记载,但《类说》卷45引《圣宋掇遗》则说这是张咏之事。

另一方面,包公的传说故事绝大多数是人民口头艺术之创造,用许多幻想和夸张的故事情节把包公“执法如山、铁面无私、清廉正直、料事如神、为民伸冤、严惩贪官、不畏权贵”等高贵品质具体化、形象化了。

早在元代,许多传说故事就已广泛流传,并且成为元杂剧的主要剧目之一,在100出戏的《元曲选》中,包公戏即有十一种之多。这些元杂剧,都是活的文学,在民间演出,非常受欢迎。许多是无名氏所作,可能是民间艺人,下层文人根据民间传说编剧的。有些虽有著者名,但也有疑问,如关汉卿的两剧,在《鬼薄》记关氏所著杂剧剧目中不载,所以胡适怀疑这不是关汉卿所作而是“无名氏之作”。至今各种地方戏和京剧中还流行着许多包公戏,说明它的人民性与现实性都是很强的。

包公形象是如何塑造的呢?

许多民间传说中的包公故事都是其他清官的事。因为包公很有名,是公认的最大的清官,所以在流传中别的清官的事都集中到他身上来了。胡适称包公和黄帝、周公一样,都是“箭垛式的人物”。(见胡适《三侠五义》序)和孔明借箭时用的草人一般“本来只是一扎干草,身上刺猥也似的插着许多箭,不但不伤皮肉,反可以立大功,出大名”这是“有福的人物”。赵景深先生曾把包公故事中与其他清官相似的故事作了比较研究,得出结论说“包拯就是钱和、黄霸、张咏、周新、刘奕、滕大尹、向敏中、李若水、许进等人,不过是一个吸收传说的人罢了。”(《包公传说》,1933年写)以上众多清官的故事,都归入包公名下了。如黄霸本为西汉郡守,巧断二妇争子案,其事见于东汉应劭《风俗通义》,元代又成了包公传说写入《灰阑记》。而此类故事甚多。

老百姓把包公作为理想的清官,必然会神化他,使他成了半人半神的人物形象。传说他“日间断阳,夜间断阴”,可以下阴曹地府去审案子。

元杂剧《盆儿鬼》中张敝古说包公“人人说你白日断阳间,到得晚时又把阴司理”,证明在元代包公即已成为神人。现代包公脸谱中,额上画弯月、太极图亦是此类象征。

正是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,包公成了神,于是也就有了包公庙和包公崇拜。这时,人们所崇拜的包公,早已经不是原来的历史人物,而是经过人们艺术加工过的清官典型了。

包公庙和包公崇拜历久不衰,且有愈演愈烈之势。

开始时,是包公的祠堂,作祭祖之用的包公祠,进而变为敬神的包公庙了。这就由祖先崇拜,转变为对清官的崇拜——实际上是一种英雄崇拜,这是对为民伸冤、救民于水火的英雄之崇拜,是对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英雄之崇拜。在崇拜之中有感激,感激包公的大恩大德,感激包公之伸张正气。这种英雄崇拜出于对包公的钦敬,包公的铁面无私、清廉正直、明察秋豪都是世间少有的,所以这又是对理想的英雄的崇拜,很自然地转化为对神人的崇拜,包公也就成半人半神的英雄并逐渐转化为神。这是浪漫主义的典型化即理想化的人物形象。

包公可以说是民间宗教崇拜的神,这与一般人为宗教的“天神”不同,不是自天而降的神,而是由普通凡人成为杰出的超人转化而成的人神。这种神在西方宗教中是不被承认的。但是在中国则很多。这是中西宗教观念相异之所在。

包公庙的包公崇拜在澳门甚为风行,每天前来进香祈福者络绎不绝,这种崇拜建立在包公信仰之上,相信包公能保佑好人、惩罚恶人、公正贤明、消灾免祸,逢凶化吉、辟恶呈祥,使人民得到幸福。这不仅表现了人们善良的愿望,而且表现了希求法治的崇高思想。

常听到这种议论,认为包公崇拜表现了“人治思想”,把希望寄托在清官身上,与“法治思想”是矛盾的,甚至是对立的。有人更说包公是为封建王朝服务效忠的清官,有很大的阶级局限与历史局限,以致在过去几十年中,包公常常受到批判,文化大革命中更被当成“反动封建的官僚”而加以否定。

其实,在民间传说和民间宗教中,包公虽然在身份上还是封建社会的清官,但其言行已主要是为民众谋利益的好人,在典型化的过程中,其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早已被扬弃,包公已变成人民理想的化身、德才兼备的清官典型,神通广大、上天入地、执法如山的尊神。这种神化即典型化的加工,使包公超越了历史也超越了现实而得到了永生。

只要有社会存在,就要有法律;只要有社会不平存在,就会有特权霸道和贪赃枉法的事发生。在这种情况下,在人民心目中,包公就会站在公正的社会法律一边,站在受欺压的民众一边,排除权贵和金钱的干扰,执法如山,铁面无私。如此这般,包公的形象当然会受到人民的崇敬和礼拜。

所以,从本质上看,对包公的崇拜,实际上是对社会公正的崇拜,是对人民正义的崇拜,是对清明政治的崇拜,是对廉洁奉公的崇拜,是对不畏权贵、不通关节、执法如山的崇拜,一句话,是对法治的崇拜。

这似乎不好理解,但事实的本质就是如此。

对包公的赞颂和崇拜,固然是对他个人的崇拜,是因为他人好,为官清正,似乎是“人治”。但这“人治”只是表面现象,而在本质上,人民群众崇拜的是包公奉公守法,执法如山的精神。包公的“人治”,实际上是“法治”,他是被作为坚决进行真正的法治的代表人物而受到崇拜的。

“以法治国”、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在包公故事中都成为现实。

这应该是容易理解的,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人定的,而所有的法律都有一个执行、实现的问题,只有立法而没有司法的执行,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,根本谈不上法治。真正的法治一定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按法律办事,要执法者克己奉公,铁面无私,排除一切干扰才能实现。这就特别需要包公这样的清官去严格执法。这正是实行法治的根本条件之一。崇拜包公,也就是崇拜法治。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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